今日播报!安徽一男子在卧室存放了78条香烟,不料烟草局在查处过程中,不仅没收了全部香烟,还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徽合肥,一男子在卧室存放了78条香烟,准备用来招待亲朋好友,不料,烟草局在查处过程中,没收了男子的全部香烟,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男子不服,将对方告上法庭。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来源: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家需要盖新房,按照村里的习俗,盖新房时,家家户户都会叫上村里的亲朋好友前来帮忙,之后,会设宴款待全部帮忙的亲朋好友,以表感谢。

为此,李某早早地就计划起了买烟买酒的事。虽然李某经营了一家百货商店,也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是,由于店小,每次采购的香烟都数量有限,所以,宴请客人所需要的香烟就需要从外面再行购置。

经过多番打听,李某最终从另外两家百货商店购买了78条香烟,并将香烟放在二楼的卧室里。

案发当日,烟草局的四名执法人员对李某的百货商店实施检查,一番查验过后,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相连通的二楼,发现了14个品种的香烟,共有78条,经过核价,该批卷烟的价格为14780元。

于是,烟草局以李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李某处以1478元的罚款,并没收全部香烟的处罚决定。

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烟草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并返还被扣押的香烟。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意思就是说,烟草局对本地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具有管辖权,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李某,具有监督管理权,对违反本地区烟草专卖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

因此,李某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业主,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然而,案涉78条香烟与李某经营的香烟码段并不一致,并非从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其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在李某妻子张某的陪同下,检查了二楼香烟的存放地,未超出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范围。

李某称案涉卷烟系其购买自用,但根据案涉卷烟数量及其经营状况,并不像是其所述的小本经营。按照正常情况推测,谁家招待亲朋好友会使用14种香烟呢?

而且,张某虽患有某症,但烟草局在执法时,其状态并无异常,李某也无证据证明在执法时,张某对自己的行为无辨别和控制能力。

更何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营店铺,并不能改变李某违规购进卷烟的事实。

因此,烟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履行了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另外,《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案涉案卷烟品种较多、数额较大,烟草局作出以涉案价格10%的罚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规设置的处罚幅度。

最终,法院支持了烟草局的主张,判决李某败诉。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合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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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处罚 市场秩序 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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