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执行国家、行业推荐标准,标准内条款3、条款4对于产品标记、标记示例的描述是否一定要一致?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全球热点


【资料图】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回复了网友关于产品执行标准的相关问题。

问:

产品执行国家、行业推荐标准,标准内条款3、条款4对于产品标记、标记示例的描述是否一定要一致?如QB/T 4619-2013条款3.3 标记,棘轮扳手的标记由产品名称、标准编号、规格、外形代号、单双向代号、长短型代号组成。实际产品不标识外形代号、单双向代号、长短型代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合标?同理还有QB/T 2083-2017条款3.3产品标记油灰刀的产品标记由产品名称、标准号、规格和型式代号组成。实际产品无型式代号标记,GB/T 6866-2008,QB/T 2289.5-2012,QB/T 2289.6-2012都有这样的问题,但产品满足条款7标志要求。望总局予以回复,非常感谢!

总局回复: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QB/T和GB/T等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标签: 市场监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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